问题 | 民间借贷担保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民间借款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抵押是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质押是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留置是债权人按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定金是为保证债务履行而支付的货币,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民间借款债务中的担保具体如下: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属于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借款人是被保证人,出借人是债权人。 2、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借人为抵押权人,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质押。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4、留置。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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