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经过以上优点,相信你必定不难看出民间机构的借贷,主要是围绕一个“易”字做文章,简易的贷款流程,宽松的审批规定,背后都蕴藏着不可预估的风险。风险大,利息自然要高一些,这是金融市场恒古不变的真理。 2、在无抵押贷款市场,一些所谓的“民间机构”就此瞅准了商机,打着放贷的旗号出山,抛出“低利贷”或“零门槛”的橄榄枝,对贷款新手摇旗呐喊,并以担保费、保证金、利息等形形色色的收费名目,要求放款前预先收费,一旦借钱方就此上套,步入雷区,面临的则是“民间机构”跑路的残局。 通过以上的了解,相信有不少人都对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有所了解,如果有需要,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与银行的贷款条件做一下对比,看哪个更适合自己。如果在民间贷款需要小心谨慎,以防调入骗子的圈套里,所以还是选择一些合理的银行贷款比较好。 一、企业作为民间借贷主体的变化 民间借贷主体近几十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民间借贷的主体几乎都是自然人。改革开放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规定》施行前,我国长期实行企业间借贷无效的司法政策,这对整顿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完善的背景下,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明显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对于利益相关企业之间基于友好合作、战略发展需要等目的,以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的非经常性、非经营性借贷,因有利于企业自身经营和市场经济发展,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金融秩序,还是应当确认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条件和范围过宽,又可能影响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此次修正司法解释,总的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点,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第十四条将此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这样规定便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二、校园贷款合法吗 一些上学的孩子为了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一般都会申请校园贷款,而并不是所有的校园贷款都是合法的,校园贷款合法与否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的,一般来说我国是允许民间借贷的,只要是正规成立的贷款机构并且其经营是合法的话,校园贷款则是合法的,但是贷款利息高于国家规定利息的,则涉嫌高利贷行为,此时校园贷是非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