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社保补缴新政策 1、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