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犯罪的法律特点 |
释义 | 信用卡犯罪的法律特点如下: 1、犯罪数量逐年增多; 2、犯罪主体多样化、复杂化; 3、犯罪手段科技化。 一、非法集资出资人是否有罪 非法集资的出资人无罪。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1、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3、犯罪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行为。 一般而言,非法集资处罚的是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投资者无罪,不受处罚。非法集资是指利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是指未经批准的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渠道向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是构成本罪的本质。 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是主观上有罪过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犯罪行为、发生了犯罪结果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2、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3、犯罪结果,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 三、财物被盗案件基本特征 盗窃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盗窃犯罪案件多;重大案件多;重刑案犯多。 2、盗窃价值数额增大。 3、盗窃犯罪的目标或对象发生巨大变化。 公共财产案件逐渐增多、以银行金库等金融机构为盗窃目标的案件增多、入室盗窃增多、盗窃文物古墓品葬案件增多、盗窃领导干部和个体工商户财产案件增多、盗窃汽车等机动车辆的犯罪频频发生、盗窃医药案件呈上升趋势、盗窃能源等财产案件增多、盗窃农田水利设施和水文设施案件增多、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增多。 4、犯罪手段不断变化。 有预谋有计划的盗窃犯罪增多、以色情为诱饵进行勾引、趁机盗窃的案件增多、利用高科技手段的智能型犯罪逐渐增多。 5、盗窃犯罪主体发生变化。 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共同作案、团伙作案越来越严重、两劳(劳改、劳教)重新犯罪增多、流窜作案十分突出、习惯性和连续盗窃仍然突出、女性犯罪盗窃增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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