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权等级观念和司法腐败 |
释义 | 中国传统的尊卑上下、贵贱有别的特权等级观念是儒家伦理观念的主要内容。在封建社会中,由于民众被剥夺了权利,皇帝、官僚等被赋予了种种特权,人们的平等观念必然受到压抑。这种特权等级观念经过历史的沉淀形成一种顽固的力量,至今还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导致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信奉权力,藐视法律,更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一些地方党政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干预、过问、插手具体案件,个别权力机关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施加压力或下令更改司法机关的裁判等现象仍十分严重,造成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对轻视、漠视和虚无。在经济发展为主导的大背景下,攀富笑贫、金钱至上观念,在今天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地显现出来。 立法机关在立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对穷人用重刑、对权贵阶层成员用轻刑甚至解脱其罪责的倾向。譬如,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2006年4月许霆因为银行柜员机出错恶意取款17.5万元,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而对于特权阶层中的经济犯罪分子的最高处罚,从早先贪几十万判无期或死刑,到后来贪几百万判无期或死刑,直到现在动辄贪数千万甚至数以亿计却鲜有判死刑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即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贪污贿赂财产罪,最高刑罚只有5年,最近才迫于公众压力修改到10年。再如,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性犯罪,其刑罚相对较低,适用缓刑较多。而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对被害人的赔偿是否到位,所以在很多案件中,富人就可以花钱买刑、以赔代罚;而贫穷的被告由于缺乏赔偿能力,就会被判实刑。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刑罚适用的不公平性。 另外,权贵阶层的被告还可以利用某些地方腐败的司法系统打通关节,办保外就医来逃避法律惩罚。由于特权等级观念的深刻影响,贪官和富人即使入狱,也能享受非罪犯待遇。根据今日早报2008年11月1日的报导,因为贪污和挪用公款,宁波石油阀门厂前任负责人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却可以一边服刑,一边享受因贪污和挪用公款得来的股份分红,并且高达36万元。 司法不公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以法谋私,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司法腐败的滋生、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权力监督机制的缺乏是古今中国社会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现行的权力结构中,地方司法权隶属于地方政权,在人事权方面,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和行政职务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甚至法官、检察官也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拥有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地方党政机关可以向司法部门输送干部。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隶属和依附于同级地方政权,因此司法机关首先要对本地方的党政领导负责,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就难以避免。在司法业务制度和程序方面,审判公开程度不高,导致一些法官主观裁决、独断专行,甚至在审判前和检察官或者律师甚至当事人讨论案件的判决意图。另外,随着我国司法队伍不断扩大,虽然从正规政法院校毕业的法官有所增加,但司法工作人员总体上职业伦理水平和专业素养仍然不够,业务能力较低。市场经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和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然也影响到司法机关,很多司法人员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把司法权力当作商品交易、出卖,使贫穷和弱势的被告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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