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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不协助执行的处罚有哪些
释义
    协助执行的单位和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执行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被执行收入的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协助执行指的是什么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民事协助执行分为三类:
    1、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2、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3、个人的协助执行
    配合、协助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的区别有:
    配合、协助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是有区别的。在司法机关人员执行公务时,一切有关人员和组织都负有配合、协助义务,但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并非所有的主体)才负有协助执行义务;违反配合、协助义务的,可构成对执行公务的妨害,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构成拒不协助执行;违反配合、协助义务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7条,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应当适用民诉法第114条、民诉法解释第192条(协助执行义务人为单位的)以及民诉法解释第188条第(五)项(协助执行义务人为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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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