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合同与要式合同的差异 |
释义 | 附条件合同与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附条件合同是根据特定条件决定合同效力的合同,而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而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在于,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附期限合同的期限是将来确定的事实。附期限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和附终止期限,前者在期限届到时生效,后者在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分析 一、附条件的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区别 1、附条件的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概念不同。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要式合同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2、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到时生效;后者,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例的合同。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结语 附条件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要式合同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附条件合同的效力与条件的成就相关,而要式合同则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此外,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也有区别,前者以条件的成就为客观依据,后者以期限的到来为客观依据。附条件合同可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而附期限合同可分为附生效期限和附终止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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