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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纪检委内部机构设置
释义
    法律分析: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设14个职能室。
    (一)办公室
    协助常委会协调督促委局各室及各县区和市直纪检监察机构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市政府以及本委局有关工作部署,指导县区纪委办公室开展工作;组织起草委局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通知、主要领导讲话稿和有关重要文件,编发信息;负责常委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与市纪委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委局公文收发、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机关财务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案件催办、案件管理和综合、分析、统计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后勤管理、对外联系、接待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干部室
    负责委局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和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干部、工人的考察、任免、调动、录用奖惩和劳动、工资统计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考察了解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考核各县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提出调整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派驻市直属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调整、任免工作,并对其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调查研究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受理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协助宣教室做好委局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有关工作;承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部署的工作和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落实自治区纪委干部室下达的任务。承担机关党务日常工作。
    (三)监察综合室
    负责收集、综合和研究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和信息,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文件和领导讲话稿,编发有关行政监察工作资料;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负责办理以监察局名义向市政府请示汇报工作,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联系;负责办理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事项;负责有关行政监察事务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和联系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研究法规室
    草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参与有关部门草拟党内条规和行政法规的工作;负责审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上报备案的条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部门起草的党内条规和行政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围绕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制订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并承办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答询工作;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纪检监察立法的理论研究,配合有关室进行法规教育;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情况,指导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法规业务建设;承办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监察法规方面的任务;承办《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任务;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理论成果的编辑整理及重要工作经验、调研成果的总结推广;围绕纪检监察中心任务,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课题及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参与起草委局重要文件、报告;负责市监察学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宣传教育室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对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和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制订规划,编写教材;检查、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资料室报刊资料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电化教育;负责内部资料《南宁风纪》的编辑与发行工作。
    (六)党风廉政建设室
    综合分析全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提出全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阶段性工作任务建议及实施方案;会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协调对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度的典型案件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政策界限,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规定;督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承办市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承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七)执法监察室
    实施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下达的专项执法监察项目;实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组织和配合政府各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开展的执法监察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本委局需要立项的监察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检查指导各县区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市执法监察情况的综合工作。
    (八)纪检监察一室
    负责承办所联系的县、区(含开发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行政部门和市管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及其他比较重要、复杂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联系县区、部门的案件检查工作。
    (九)纪检监察二室
    负责承办所联系的县、区(含开发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行政部门和市管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及其他比较重要、复杂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联系县区、部门的案件检查工作。
    (十)案件管理室
    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管辖案件的督办、管理,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所办案件的统计、分析,负责承办所联系的县区、市直单位的党组织、行政部门和市管干部的违纪案件及其他比较重要、复杂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协调、研究、指导、督促、检查所联系县区、部门的案件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检查、情况收集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和研究拟定防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的源头治理措施。
    (十一)案件审理室
    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审理申诉案件;审理备案案件;对已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进行执行并予监督检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业务进行指导、组织培训;组织草拟本市案件审理业务程序方面的规定;对下开展审理业务政策答询;组织审理业务的理论研讨工作;分析和编写有关复杂、疑难、典型案例。
    (十二)信访室(举报中心)
    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编写、传递信访信息;对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加工整理,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催办信访问题、督办信访案件;直接查办信访案件;对少数时间紧急、问题重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对部分典型顶风违法乱纪、情节清楚、案情单一、易查易结的信访案件直接进行调查和处理;制订有关信访工作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纠风室(挂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开展对纠风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组织协调地方和有关部门落实纠风专项治理任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抓好重点部门和行业的行风建设工作;收集整理全市纠风工作情况,综合分析工作形势,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纠风办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对全市纠风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纠风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通报典型案件;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调查研究,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对基层和部门的纠风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源头管理,从根本上预防腐败;承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效能监察室
    负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对全市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务服务窗口实行监督,受理对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情况投诉、举报、申诉和控告;具体受理、协调和处理市外投资者投诉事项,并进行跟踪督办;查处行政效能和干部作风的案件并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做好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组织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市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要求组织机关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负责委局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党员发展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考察和培养,指导和支持机关工会、妇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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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