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届满,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合同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种类、债务人履行期限、质押财产名称、担保范围、质押财产交付时间等。注意主债权种类、债务人履行期限、质物状况、担保范围、质押移交时间和其他约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财产进行质押的担保期限,但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六个月内。 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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