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中国法律制度下,法院程序和仲裁程序是两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二者间做出选择。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同时进行法院程序和仲裁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或被诉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先予以裁决保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选择同时进行法院程序和仲裁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法院程序和仲裁程序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据和材料,需要承担不同的费用和时间成本,因此需要谨慎考虑。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在起诉或被诉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先予以裁决保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