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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管理法由哪个部门审批
释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此法律属于经济法,依照宪法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意义如下:
    1、有利于深化土地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城乡统一的多主体供给的土地市场。
    随着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土地市场将从政府垄断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一元格局转变政府供应国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供应集体土地的二元格局。无疑,多元供给有利于土地市场的良好发展。并且,二元土地市场也有利于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
    2、有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城乡一体发展。
    有人说,乡村振兴的关键是增加投入,基础则是用好土地。实际上,用好土地既是基础,也是关键。没有回报,是不会有投入的。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打造一个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成为市场流通物,无疑可以吸引城市资本向乡村转移。可以说,在当下农村地区的经济、科技等实力相对较弱的现实下,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振兴乡村的不二选择,无疑也是给飞龙点睛的英明决策。
    3、有利于财税改革,优化经济结构。
    客观而论,土地财政的体制机制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然而,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上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市场构成影响,进而迫使地方政府财政被动减少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从而推动地方政府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实体经济、高科技产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部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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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