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单位能否直接分包,具体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建设单位是否可以直接分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法定条件可以直接分包;但如果不符合条件属于违法发包:1、经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条件;4、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包商拒绝支付工程款,要求施工单位支付,是根据施工项目的法律规定 分包人不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能直接向发包人追偿吗分包人不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最终付款责任在实践中,分包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不但常见,而且也会给实际施工单位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实际施工单位必然会想尽办法追讨工程款的,而向发包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规费是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给建设单位。 工程规费由施工单位承担。法律规定,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土木工程是否可以分包,具体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可以进行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咨询,专业分包商在施工现场突发疾病。施工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法律分析: 协商不成的,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解决。要求施工单位和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施工单位要求增加的项目,能否作为工程量变更? 工程变更,一般指的是:1、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项目中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包括工程量计算的偏差);2、取消合同中部分的工程细目的工作(被取消的工作继续由业主或其他承包方实施者除外);3、改变合同中某项的工作性质、质量要求及种类;4、改变工程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5、改变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本工程部分规定的施工时间安排等,包括有关规定的施工顺序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该内容由 王献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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