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包单位不可以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转包,相关规定如下: 1、承包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 2、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单位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订立合同; 3、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发包单位的意志,损害发包单位的利益,法律所不允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