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局如何认定虚开?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理解:有货虚开。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理解:发票上的销售方与实际销售方属于同一省。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举个例子:甲有根据(对方提供的合同、银行帐户、营业执照等)认为销售方是乙公司,发票上注明的名称、印章也是乙公司,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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