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对于什么情况下 子女抚养 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人民 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 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 子女抚养 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 生育 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基本案情: 吴某(女)于2012年8月向 法院 起诉要求与丈夫谢某离婚。同月,经 法院 主持调解,双方 协议离婚 ,2009年出生的女儿随男方生活,吴某享有 探视权 。离婚后,因吴某在异地工作,谢某带女儿与退休父母共同生活,吴某一般每周探视女儿一次。谢某于2014年4月 再婚 后,吴某多次探视时与谢某家人产生冲突。吴某于是提出要回孩子抚养权。6月28日,吴某找到谢某,为带回小孩之事发生冲突。公安110出警后,事态才得以平息。2014年9月,吴某起诉提出,因谢某 再婚 后妻子已经怀孕,且自己在探视孩子时经常与谢某及其家人产生冲突,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的抚养权归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结合子女要求和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家庭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子女随被告生活为宜。2015年4月25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那么,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正确行使 探视权 呢?法官指出,根据《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 探视权 的实现,常常离不开另一方的协助,因而,法律在规定一方 探视权 的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及时告知孩子等。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亦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不能影响子女的 教育 、学习和健康成长,不能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 教育 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具体探视时,一般应与对方进行一定的沟通和联系,不宜进行突然袭击式探视。只有这样,其探视权才能充分实现,才能享受到与儿女团聚的亲情。否则,法院就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本案中,双方经常为探视女儿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应当理性从事,协商处理每一次的探视时间和过程,而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法。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 在线律师 ,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