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一审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如下: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行政诉讼的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 (1)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2)被告提交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答辩状; (3)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 (4)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 (2)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判决及送达: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