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条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