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低保户取消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最终审批决定的,低保是实行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单位三级负责制,当其低保人员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时,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取消。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