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的债权与股权的清偿优先顺序 |
释义 | 当企业破产清算时,该企业的债权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一般债务债券通常由地方政府发行,用其税收还本付息。发行此种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往往用于修建高速公路、机场公园等市政设施。 一、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有哪些 1、发行股票 股票是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股东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证书,也是股东据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价格随行就市。股票的种类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有票面值股票和无票面值股票、单一股票和复数股票等。 2、公司债券 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手续发行,承担在指定时间内支付一定利息和偿还本金义务的有价证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两种。记名债券在转让时,除要交付债券外,还要在债券上背书;无记名债券在转让时立即生效。公司债券持有者是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参与公司事务和业务的决策,只是根据债券金额享有向公司请求支付固定利息的权利。公司债券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负有向债券持有者清偿债券本金的义务,公司解散时,债券持有者有权优先从公司财产中受偿。 二、企业并购可以选择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1)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支付工具,首先要具备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上流通的前提。相对股票来说, 发行公司债券节省了不少融资成本。对并购公司来说,并不改变其控制权结构;对目标公司来说,债券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使目标公司股东减轻因市场预期而带来的烦恼,同时作为代价,将丧失对原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2)无表决权的优先股 使用优先股作为支付工具,对并购公司而言,不会挤占营运资金,具有避免即时付现约束的优点;同时,优先股作为较廉价的支付工具, 当其转换为普通股时的执行价格要高于普通股当前市价,对并购方更是有利可图。另外,优先股无表决权,避免了发行股票时产生控制权转移; 也避免了像公司债券那样在并购后有无盈利都应支付利息的不足。对于目标公司股东而言,优先股既具有普通股票的大部分特征,又具有公司债券能获得固定收益的性质, 在并购交易中容易被采纳。 (3)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一种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在有效期内赋予持有者指定价格购买该公司发行一定数量新股权利的证明文件。对并购方而言, 发行认股权证的好处是既可以达到筹资和用于置换目标公司资产的目标,也可以因此延期支付股利,从而为公司提供额外的股本基础。但是,一旦认购权予以行使, 会涉及到公司控股权的淡化。为此在发行认股权证时要保障并购方原股东的利益,按控股比例派送给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和其他认股权证的持有人, 本身不能被视为公司股东,不能享受正常的股东权利,更不可能获得公司控制权。购入认购证后,持有人所获得的是一个换股权利而不是责任,行使权利与否, 不受任何约束。而认股权证之所以具有吸引力,一方面是由于对并购后公司的发展前景有较好的预期;另一方面,在价格上比股票便宜,认购款项可延期支付, 机动性较强,获利的可能性较大。 (4)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公司向其购买者提供一种选择权,在某一给定时间内,可以按某一特定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从收购公司的角度看, 采用可转换债券这种支付方式的好处是: 一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能以比普通债券更低的利率和比较宽裕的契约条件发售债券; 二是提供了一种能以比现行价格更高的价格出售股票的方式; 三是当并购后的公司正在开发一种新产品或开展一种新业务时所获得的额外利润可能正好是与转换期相一致的。 对目标公司股东而言,采用可转换债券的好处是: 一是具有债券的安全性和股票可使本金增值的特性相结合的双重性质; 二是在股票价格较低的时期,可以将它的转换期延迟到预期股票价格上升的时期。 三、债券发行和上市的区别 1、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 2、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3、证券发行的对象是初始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要通过申购程序产生。证券上市的对象是市场的所有投资者,欲购买证券的人通过交易场所均可购得。证券发行的价格一般是事先确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价格则通过交易场所竞价产生,由供求情况决定。证券发行的卖方是特定的,买方是不特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买卖双方均是不特定的。证券发行也可以与证券上市合并进行。 金融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条件是指债券发行者在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包括发行金额、票面金额、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税收效应以及有无担保等项内容。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想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券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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