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需要在认股期内按照认缴的出资额缴纳资金。认缴期限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时间节点,超过期限未缴纳的股东将被视为自愿放弃认缴权。 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认缴出资额缴纳出资金,认缴期限为所属股份的公告登记之日起三个月。 2.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未按期缴纳出资金的股东,视为自愿放弃认缴权,应当依法注销其认缴股份。 3.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认缴期限为公告登记之日起三个月,超过期限未缴纳出资金的股东将被视为自愿放弃认缴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