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 1、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其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 2、非盈利性,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3、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4、规范性,政府采购要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时间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每项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竞争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5、政策性,政府采购的主体在采购时不能体现个人偏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包括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购买本国产品等。 6、公开性,具体体现为三个方面,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公开的途径。 7、极大的影响力,相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政府的购买力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