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协议书所适用的交通事故是指双方以上车辆在本市道路上(含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碰撞,且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条件的交通事故。(1)未造成人员伤亡;(2)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4)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离开;(5)事故当事人各方均在中山市内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6)当事人各方均自愿选择并承诺共同前往同一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进行查勘定损及事故认定;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等候交通警察处理:(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2)驾驶人现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5)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6)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中山市外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7)事故当事人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8)事故造成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或造成人员伤亡的;(9)发生事故的车辆碰撞痕迹不吻合或有其它骗保嫌疑的。3、发生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在现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为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4、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三方以上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参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法律客观: 一、交通事故协议书协商不成发生交通事故,对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且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1、交通事故协商不成可由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交通事故协商不成双方可申请交警调解;3、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二、交通事故双方协商解决是否有法律效力交通事故双方协商解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如受害者以后发现自身有什么更严重的后遗症,且是因这次事故引起的,那事故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达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该协议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此后受害者出现因此次车祸导致的,当前并未查出的病患、后遗症,可就该部分继续要求你赔偿。并不是现在协议以后互不追究,就可以免除的。值得注意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遇到车体变形的车子,车主不要只顾协商如何赔偿,需先查看车辆的情况,防止电线短路而着火。今年上半年在环山路和红旗路路口就发生过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和桑塔纳发生了擦碰,正当两位车主在争论赔偿价格时,车子的翼子板和引擎盖因电线短路而起火,造成了更大的损失。交通事故不能双方协商处理的情况:根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碰到以上情况的,当事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