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权利有: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托运人的义务有:支付运输费用;办理有关手续;包装义务等。法律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