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总价包干合同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期限、地点来结算;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发包人拒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视情况依法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