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卫生监督局的执法范围 |
释义 | 卫生监督局的执法范围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和其他范围的监督。 依据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组织现场监测和抽样检查,定期上报并协助发布监督结果。对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立案报告、实施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组织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卫生监督执法具体事务。 卫生行政许可包括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卫生监督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等。 医疗卫生监督包括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等。 其他职责范围包括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县委、县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等。 卫生监督可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两类。 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城市、居民区、各项大型设施,工厂、矿山企业等在规划、设计、建设、投产验收阶段进行的。以新建工厂为例,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内容包括: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工艺流程安排、“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及排放、生产、生活水源的选择等是否合理,工厂生产对周围居民有无影响;生产性有害因素(如尘、毒)有无达到卫生标准要求的适当措施,厂房、车间设计是否合理、建筑物大小、配置、结构材料是否符合预防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卫生要求;辅助用室设计是否符合生产卫生、生活卫生、妇幼卫生等要求;医疗卫生设施是否符合企业规模、职工人数要求等。 经常性卫生监督是对已经运营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各卫生学科的工作对象专业范围不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劳动卫生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主要内容有:劳动条件中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否存在及其危害程度;生产环境中的毒害因素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作业岗位是否已设有效的防护措施,其使用维修情况及其效果如何;是否对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及就业后的定期健康检查,结果如何;对健康检查等资料的登记及管理如何,发现职业病患者后是否及时处理;劳动岗位有无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接触尘毒工人是否配戴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及其定期检查更新制度如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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