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施工过程中的高空坠物的处罚标准如下: 1、建筑工地高空坠物处罚的罚款为上一年度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八十; 2、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会依照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3、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