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么 |
释义 | 承诺一般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如果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原要约的内容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则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禁止受要约人变更的以外,承诺仍然有效。 一、承诺失效和承诺延迟的情况有哪些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失效的条件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去效力;2、要约人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要约时,要约失去效力;3、要约中明确的承诺期限已经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及时作出承诺的回复时,要约失去效力;4、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一些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 三、民法赠与合同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即赠与财产的要约和接受赠与的承诺达成一致,具体如下:1.赠与财产的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接受赠与的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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