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费不交可以结案嘛 |
释义 | 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能结案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执行费系法院应当依法追缴的费用,需上交国库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随意减免。更不会由执行双方自行决定不交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执行费并不是结案时才交纳的,而是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执行费并不是结案时才交纳的,而是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案件执行费都是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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