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需要当场作出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如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许可的事项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该内容由 杨继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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