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收受回扣的最高院规定 |
释义 |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如下: 1、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免职、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对索取“红包”“回扣”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基建工程、财务等重要部门和岗位收受“红包”“回扣”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3、收受“红包”“回扣”的中层以上干部,给予免职; 4、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党委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并上交至指定部门或指定账户。逾期不交按收受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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