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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最低社保基数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郑州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一般为2745元,上限为13725元。具体理由如下: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明确要求如下:1、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575元。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745元。2、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下限2745元。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3660元。3、登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20.58元,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工伤保险按照省级统筹要求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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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