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刑法144条是什么罪
释义
    刑法144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内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立案标准: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和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15: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