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以知道有关抢夺罪金额的立案标准。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不论是谁趁他人不备,非法占有其他人的财产物资,贸然的强占他人的财产,但是不是通过暴力手段的获得的,只要抢夺的金额达到了一千元以上就要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