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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释义
    律师解析: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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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1: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