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采矿案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刑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非法采矿案件(刑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绝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取消采矿许可证,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情形。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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