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手术室护士进病房接病人时,由病房护士到床头交接,共同搬病人至推车上。 2、危重手术病人,由主治医师和巡回护士共同陪送病人回病房, 3、安全运送病人,术前肌注镇静剂的病人,必须用平车规范接送;对躁动、意识不清的病人,接送过程中避免病人肢体伸出护栏外,必要时加约束带,护士不得离开病人。运送病人的担架车、滑轮床、要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每次使用之前都要检查其性能及安全性,以确保病人运送途中的安全;在运送途中各管道要妥善固定在醒目位置,以便能随时观察处理。 4、手术患者入室后巡回护士与麻醉师根据病历,患者腕带,询问患者再次进行核对科室、姓名、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及相关物品, 核对并确定。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