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二、预付款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