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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释义
    在发回重审案件中,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审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对此理解不同,认为应当予以受理的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既然适用一审程序,就应当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也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就此应作出管辖权裁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本人认为,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同理,重审法院也无权受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更无权再作出管辖权裁定。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本身,就已经明确了是由原审法院重审,并通过这种形式确认了原审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在管辖权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更兼有原审管辖权裁定有效或者被告在原审已经接受管辖的事实,在发回重审中,一审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并做出裁定的法律依据何在?在发回重审裁定中,二审法院明确指令原审法院重审,而重审法院通过它的裁定又能将案件裁定到哪一个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授予原审法院可以变更上级法院指令的权利。原审法院如果对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受理和做出裁定,又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于何地?所以,发回重审以后,原也没有受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权利,更不应当去再作裁定,在这个问题上,也应当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定的性质,决定了被告在发回重审程序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原审法院也无权受理管辖权异议。无论是相关法院以裁定的形式确定管辖权,还是被告主动接受管辖,在确定了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以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被告当然重新获得了管辖的异议权。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不包括管辖权的重审,仅仅是指对实体的重新审理。这是由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所以这样,是因为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实质是一个指令性的裁定,在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中,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撤销的仅仅是一审的实体判决,而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裁定是没有被撤销的。其二,是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这个裁定本身,已经包含了二审法院肯定原审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所以,通过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就完全排除了被告对原审法院再次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行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该条全文讲了三层意思,第一,法院受理后不得因行政区域变更而移送管辖;第二,由那一级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和那一级法院有权提审案件。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和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这个规定充分的说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是一个指令性的规定,其所以这样规定,也就是考虑到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已经在原审程序中予以解决。所以,在发回重审案件中,被告无权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审法院也不应当予以受理,更不应当再做出裁定,管辖权问题已经在原审程序中予以解决,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包括对管辖权的审查,对于被告在发回重审中,向原审法院重提管辖权异议,应当口头告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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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5: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