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证上的划拨过户问题 |
释义 |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方需按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另一种方案是持有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但需要注意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的审查责任。需要提交的证件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等。这是对土地证上划拨过户的解释。 法律分析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操作方案 方案一: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方案二: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经公证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入股协议、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就是对土地证上写的划拨过户怎么办的解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相关法规,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操作方案可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二。方案一需要转让方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方案二则需持有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部门办理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等。以上是对土地证上写的划拨过户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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