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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评估是否提起反诉
释义
    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劳动法》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当事人反诉权都没有规定,但反诉作为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之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予以确认,该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本诉中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双方当事人只是调换了诉讼地位;
    (2)反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可以独立存在;
    (3)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他是针对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提出的与之完全相反的诉讼请求,以便抵销、吞并原告请求,甚至为了追求新的权利;
    (4)两诉具有牵连性,两诉是基于同一事实为依据而产生的,由于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在民事诉讼上,为了使纠纷一次解决(从经济角度讲),也为了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结果,一般规定两诉合并审理,一并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概念和特点,结合劳动争议案件自身特点,笔者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反诉归纳为下列五个特点:
    (1)反诉的内容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2)本诉被诉人的反诉理由通过仲裁委向本诉的申诉人提出,在反诉中,本诉被诉人成了反诉申诉人,本诉申诉人成了反诉被诉人;
    (3)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如果原申诉人撤诉,被诉人的反诉请求仍独立存在,仲裁仍需继续审理;
    (4)反诉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对抗申诉人的请求,以便抵销、吞并申诉人请求,甚至是为了追求新的权利;
    (5)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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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6: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