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 |
释义 | 通知行的责任。 1.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审查内容表面是否完整、清楚,核验开证行签字、印章、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或另以电讯方式证实。核验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内容。 2.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字、印章、密押不符的,应即时告知开证行;表面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即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 3.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信用证付款涉及的银行有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通知银行(简称通知行)、议付银行(简称议付行)、保兑银行(保兑行)等。 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通知行除应合理审慎的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准确的将信用证及其修改书通知受益人以外,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在信用证业务中,负责通知受益人的银行被称为“通知行”。出口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行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仅能做表面上的查询,无须承担付款承诺的责任。 法律依据: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一)通知行的确定。 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拒绝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通知。 (二)通知行的责任。 1.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审查内容表面是否完整、清楚,核验开证行签字、印章、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或另以电讯方式证实。核验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内容。 2.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字、印章、密押不符的,应即时告知开证行;表面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即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 3.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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