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五条保证金交纳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 (二)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单位帐户转出,其中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第六条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信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规定参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信用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中心[2013]14号)信用投标保证金可抵用投标保证金来投标,若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第七条保证金退还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建设工程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建设工程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日内退还,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非受让人(意向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受让人(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第八条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条文也为您找到了,可以适当的参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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