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登记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和副本。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船舶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 (三)未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的文件。申请新船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施工中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只需提供船舶施工合同;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当提供足够的文件证明其所有权。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证明。 二、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方式和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施工日期和施工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和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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