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税有哪些相关事项 |
释义 | 房屋买卖税费相关事项有哪些,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不管是开发商出售的一手房还是通过中介或自行成交的二手房,关于应缴纳税费还是应该引起注意的,因为这牵扯到买方的成本,就一手房来说,业主在收房的时候,一般开发商会代收相关税费,比如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等。二手住宅相对复杂,住宅性质不同,缴纳的税金额和种类也不同。例如,经济适用住宅可能比普通商社支付土地转让金和综合地价,地区不同,税金也可能不同。例如,个人所得税。北京的房屋如果有原值,那么会按照两次交易之间差额的百分之二十来收取,其他一些地方的个人所得税可能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百分之一征收,所以买卖双方在交易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对即将交易房屋的税费多加注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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