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如何进行鉴定 |
释义 | 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完毕后,受损车辆、物品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代理人持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到处理机关开出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前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委托鉴定工作;有涉及投保的车、物应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否则出现的争议问题由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发出现场勘估通知。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勘估鉴定场所的,视为自动放弃现场勘估参与权利。 3、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鉴定人员现场勘估时对受损车辆或物品损坏状况、换件或修复项目进行具体记录,参与勘估的有关当事人当场对照后应对记录情况签署确认或提出异议。 一、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流程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 (1)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的原则; (2)对损坏机(配)件以修复还原为主,更换为辅; (3)对经修复不能达到原主要功效的机(配)件予以更换; (4)对经修复不影响正常功能但存在瑕疵或加速折旧的机(配)件,可适当考虑进行补偿性赔偿; (5)对需更换的机(配)件实行质量对等原则,报价可采用同期当地正厂零配件供应商、车辆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站对外公示统一价格; (6)对于使用年限不长或行驶里程数较少或成新率较高的车辆配件更换按全新配件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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