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惠州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规定》明确,征拆集体房屋,除了可置换补偿外,新增全额货币补偿和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房屋置换办式,并对“住改商”房屋的补偿、搬迁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规定》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并且能减少与村民的摩擦。”市国土局征地服务中心主任孙*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2013年市政府出台第86号令《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对房屋的补偿表述相对含糊;另一方面,目前征拆集体房屋,包括“住改商”房屋的标准普遍都是1000多元/㎡,“住改商”住房被拆迁人往往因标准太低而抵触,种种因素叠加影响,使得政府在征拆时处于被动局面,群众意见也很大。 随着惠州城市建设项目增多,征地拆迁也增多,当前亟需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解决上述问题。他表示,市国土局多次组织调研,征集多部门、县区意见后方才形成《规定》,基本上,过去征收工作中遇到的上述问题能在当中找到对应解决办法。 他同时表示,《规定》适用于惠城区,将其作为试点推开,之后其他县区可以参考《规定》,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其实际的、可操作的标准。 《规定》内容 每户可置换不多于240㎡安置房 《规定》同时对置换的房屋面积作了限制,即每户可置换不少于45㎡,不多于240㎡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房屋超过240㎡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市场价值之间的差价给予货币补偿。但对于违法建(构)筑物,《规定》态度明确,“一律不予获得补偿”。 “住改商”房屋按评估市场价值60%补偿 在补偿方面,“住改商”房屋参照同区位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60%给予补偿。而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但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已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且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和之前仍在经营的房屋,参照同区位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60%给予补偿。 “原来的作法是‘住改商’按临街房子补偿,补偿价在1700~1900元/㎡,价格是比较低的。”孙*智称,今后按市场价值来补偿,将使这部分房屋的补偿价格得到提高,“我们计算过,规定实施的话,按市场评估基本能做到2000元至3000多元/㎡的补偿标准。” 每户可获均为12元/㎡的搬迁补助和过渡期安置补助 根据《规定》,拆迁人需按12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助。而选择置换且需要搬迁两次的,按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二次搬迁补助,其在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支付。 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方面,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或置换补偿,标准均为每月12元/㎡,每户每月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助。不同的是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一次性补助6个月。而选择房屋置换的,从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开始补偿,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 首层商铺每月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费用40~100元/㎡ 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面,首层商铺每月为40~100元/㎡,二楼及以上为每月20~5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每月8~15元/㎡,同样也是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也可获得赔偿。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仍在实际生产经营,并根据拆迁实施单位的要求,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承租人,将给予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规定》,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以及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给予限时搬迁奖励金和货币补偿奖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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