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加刑是否在数罪并罚中执行?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附加刑期间犯新罪且新罪不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应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数罪并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拓展延伸 附加刑在多项罪行中的适用范围与执行方式研究 《附加刑在多项罪行中的适用范围与执行方式研究》是对附加刑在数罪并罚情况下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进行深入研究的论文。该研究旨在探讨附加刑在多个罪行中的适用条件、限制和适用优先级,并分析不同情况下的执行方式和效果。通过对相关法律、判例和学术观点的综合分析,研究将提供对附加刑适用的准确解释和指导,以确保在数罪并罚情况下,附加刑能够合理、公正地执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秩序。该研究对于法律实践和学术界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完善附加刑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明确规定了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附加刑期间犯新罪的处理方式。而《附加刑在多项罪行中的适用范围与执行方式研究》则对附加刑在数罪并罚情况下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为附加刑的执行提供了准确解释和指导。这些研究对于完善附加刑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法律依据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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