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可参照民事证据规则中关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 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