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管婴儿是否可以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 |
释义 | 试管婴儿不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只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可报销。医院费用按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计算,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分段累加报销,每人每年有最高限额。 法律分析 试管婴儿农合不报销,不在农合报销范围之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拓展延伸 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的争议 试管婴儿作为一种辅助生殖技术,其法律地位一直备受争议。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试管婴儿是否能够得到报销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支持者认为试管婴儿是一种医学进步,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怀孕的夫妇实现生育愿望,因此应该纳入报销范围。另一方面,反对者担心试管婴儿的高昂费用以及道德、伦理等问题,并认为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源有限,不应该扩大报销范围。目前,各地政策存在差异,有些地方将试管婴儿纳入报销范围,而有些地方则限制其报销。因此,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的争议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结语 试管婴儿农合不报销,引发了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仅包括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试管婴儿作为辅助生殖技术,其是否应纳入报销范围仍存在不同观点。资源有限的农村合作医疗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平衡试管婴儿的需求与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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