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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释义
    管制是一种针对轻微犯罪分子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公安机关是管制的执行机关,负责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和管制规定。管制期间,罪犯需遵守法律规定,禁止行使特定权利,并需报告活动情况。管制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刑期届满后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管制。剥夺权利是一种剥夺罪犯公民权利的刑罚,执行程序由法院监督执行。刑期起算根据主刑或附加刑的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4条,这些规定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政治权利。对于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未判的,执行机关应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剥夺权利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或终生公民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的权利范围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担任军职的权利;享有各种荣誉称号的权利及其他权利。
    剥夺权利刑的执行程序是: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将判决书副本发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有监督权的其他机关,由他们负责监督执行。其刑期起算有两种情况:作为主刑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作为附加刑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结语
    管制是一种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判决,并在公安机关的监管下对轻微犯罪分子进行限制一定自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包括县级公安局、公安分局等。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派出所或保卫组织等单位进行执行。管制犯需遵守刑法规定,包括遵守法律、服从监督、不得行使特定权利等。管制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刑满后执行机关会宣布解除管制,并恢复相应权利。若在管制期间再次犯罪,执行机关将移送检察院处理。剥夺权利是一种刑罚,剥夺罪犯一定时期或终身的公民权利。执行程序由法院发给相关机关监督执行,刑期计算根据主刑或附加刑的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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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2:08